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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環保部發布“通知”
2013年11月27日,環境保護部發布環辦【2013】110號文件《關于進一步加強造紙和印染行業總量減排核查核算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環境保護部各環境保護督查中心:為進一步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E201Ⅱ 26號)及《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減排“十二五”規劃的通知》(國發匚2012〕40號)要求,提高造紙和印染行業污染防治水平9切實加強對造紙和印染企業污水處理設施運行過程的監管,確保實現“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加強造紙、印染行業建設項目環境管理,落實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把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和特征污染物達標排放作為環評審批和排污許可證管理的前置條件,新建、改建、擴建的造紙和印染項目均需有明確的總量指標及來源。
二、各地要督促造紙、印染企業建設廢水深度處理設施,實施工藝技術改造,穩定達標排放。堿法化學制漿企業要建設堿回收裝置,銨法制漿企業要建設木質素回收裝置,化學制漿企業均要實施無元素氯或無氯漂白工藝。印染企業要實行生產排水清濁分流、分質處理、分質回用;水重復利用率達到35%以上;采用絲光工藝的要配置堿液自動控制和淡堿回收裝置;采用減堿量工藝的要實施對苯二甲酸回收利用。
三、造紙、印染企業應切實加強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和管理”確保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嚴禁無故停運。污水處理設施因改造、更新或維修需暫停運行的,需按有關規定提前報當地環保部門各案。污水處理設施遇事故停運、自動監控系統或運行管理監控平臺發生故障不能正常監測、采集、傳輸、保存數據的,應在事故發生24小時內向當地環保部門報告按規范做好手工監測并按時向環保部門報送監測數據。
四、造紙、印染企業應按照減排核查核算要求建立生產運行臺賬,按月記錄產品產量、原料用量、工業總產值等主要生產參數,按日記錄污水處理設施進出水水量、水質、污泥產'生量與處置情況、用電量、藥劑消耗量等主要運行參數,每年開展一次全廠水平衡分析。生產運行臺賬必須要善保管,隨時接受各級環保部門核查。
五、2014年6月底前,漿(紙)生產規模在10萬噸/年及以上的制漿造紙企業、印染布生產規模在2億米/年及以上的印染企業、以造紙印染廢水為主的集中式工業廢水處理設施必須安裝運行管理監控平臺;2014年底前,納入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名單的制漿造紙企業、印染企業必須安裝運行管理監控平臺;2015年底前,其余制漿造紙企業、印染企業應安裝運行管理監控平臺。廢水排入集中式工業廢水處理設施的企業可暫不安裝運行管理監控平臺。運行管理監控平臺需實時監控污水處理設施進出水水量、水質、鼓風量、曝氣池溶解氧和污泥濃度、污泥產生量、藥劑消耗量等數據,并能隨機調閱核查期內上述運行指標歷史數據及其趨勢曲線相關數據至少保存一年以上,作為核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重要依據。
六、各地要嚴格按照《“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辦法》(環發α013〕14號)和《關于進一步做好國控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能力建設項目實施工作的通知》(環發匚2008〕25號)的要求,推動造紙、印染企業做好自行監測工作,督促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在2013年底前完成自動監控設各的安裝和驗收,并與環保部門聯網運行。以特征污染物為重點9切實加強監督性監測”同時做好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工作。
七、各環保督查中心要按照《“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核算細則》(環發Ez010148號)的要求,加強造紙、印染企業污水處理設施日常運行情況的督促檢查,運行情況納入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核定。
八、各級環保部門要把造紙、印染企業作為核查監管、污染源建檔和信息公開的重點,加強執法檢查,及時記錄及公布造紙、印染企業污染排放、環境監測、運行狀況等相關情況,實行動態管理。嚴肅查處生產運行記錄、在線監測、治污設施運行管理監控平臺、減排臺賬中的弄虛作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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